在工程实践中,疏散走道两侧设置防火玻璃墙的情况较为常见。然而,由于设计阶段要求不明确、施工阶段产品选择不当,导致部分防火玻璃墙使用了C类防火玻璃产品,无法满足相应的耐火性能要求。
根据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GB55037-2022第6.4.9条规定,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,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。同时,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(2018年版)(以下简称《建规》)第5.1.2条规定,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小时。关于耐火极限的定义,《建规》第2.1.10条明确指出: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,建筑构件、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,至失去承载能力、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,用小时表示。因此,防火玻璃墙作为建筑隔墙使用,并设置在疏散走道两侧时,必须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的要求。《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:防火玻璃》GB15763.1-2009中规定,防火玻璃按耐火性能可分为隔热型防火玻璃(A类)和非隔热型防火玻璃(C类)两种。其中,隔热型防火玻璃(A类)为耐火性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、耐火隔热性要求的防火玻璃,而非隔热型防火玻璃(C类)为耐火性能仅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。《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》T/CECS 682-2020(以下简称《规程》)给出了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定义和具体构造,并在第4.4.1条规定:除《建规》第5.3.2条、第5.3.6条规定的部位外,不应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。《建规》以上两条规定的部位,分别对应建筑中庭、步行街两侧商铺的防火玻璃墙,虽然允许采用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,但均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。综上所述,疏散走道两侧如采用防火玻璃墙作为隔墙使用,其构造应符合《规程》要求,防火玻璃应采用耐火隔热性、耐火完整性同时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A类防火玻璃。在实际工程中,设计单位应明确标注防火玻璃墙的具体做法,特别是防火玻璃的选型。审查单位应对此进行重点关注,建设、施工单位需选择符合条件的产品,确保工程顺利交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