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EWS CENTER

新闻资讯

重要知识点-防火玻璃墙
发布时间:2025-03-21 浏览:3


一、定义

  防火玻璃墙是由防火玻璃、框架及防火密封材料组成的系统防火构件,在一定时间内可满足耐火稳定性、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非承重隔墙。

  二、应用范围及要求

  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GB55037-2022

  6.4.9 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,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。

  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

  5.3.2 建筑内设置中庭时,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、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;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.3.1条的规定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  1 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:采用防火隔墙时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;采用防火玻璃墙时,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.00h,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.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,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;采用防火卷帘时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.00h,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.5.3条的规定;与中庭相连通的门、窗,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、窗;

  5.3.6 餐饮、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,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  4 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,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,并宜采用实体墙,其门、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、窗;当采用防火玻璃墙(包括门、窗)时,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.00h;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.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(包括门、窗)时,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。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.0m、耐火极限不低于1.00h的实体墙。

  6.2.5 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,建筑外墙上、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.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.0m、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;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,上、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.8m。当上、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,可设置防火玻璃墙,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.00h,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.50h

  三、解读

1、适用范围扩大。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 GB50016-2014明确防火玻璃墙可用于中庭、步行街商铺或层间防火分隔,而根据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GB55037-2022和其配套的实施指南来看,防火玻璃墙可用于替代防火墙或防火隔墙,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。

2、防火玻璃墙的耐火性能应按照国家标准《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》GB/T 12513中对隔热性或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的试验条件、方法和判定标准进行测定。

3、现场消防验收应注意防火玻璃墙、防火玻璃、防火窗三者的区别。防火玻璃墙是一个构件,防火玻璃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,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可靠性不仅与防火玻璃有关,还与其固定框架与支承体系密切相关,因此在验收时必须要提供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的型式检验报告,并核查其报告是否采用标准支承结构。目前现场见到的防火玻璃墙大部分都是仅玻璃为防火玻璃,明显不符合要求,需验收人员加以重视。



【声明】本网站目的在于发挥媒体公益性,向公众传递更多玻璃及相关行业信息,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。有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,无法鉴别图片、文字等知识版权,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权,请与本平台联系,我们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更正、删除等处理。